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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启用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007版及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7版的通知》等一系列文件,从制度上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。
三是发布了《关于建立深圳市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》,建立了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,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金融业务中与客户、中介机构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。此外,还下发了《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》,加强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管理。
4、积极发挥信贷、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
一是落实税收政策。市地税部门制订了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的实施细则及征管规定,制定了土地增值税、契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,并适时调整了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标准,如期按照国家文件的规定执行新的住房税收政策。同时,按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的有关规定,加强减免税管理;加强对税收代征行为的监督检查;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,实现房地产税收精细化管理。
二是落实信贷政策。市银监部门规定: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%、“四证”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开发企业发放贷款;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;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、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,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;加强按揭贷款管理,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;严格贷款发放条件,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,审慎确定抵押率;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通知,将“自住购房”明确定义为“首次购房”,各金融机构自2006年9月1日起,对首次购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%的规定,其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%。2007年9月27日,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》,提高了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,我市多家银行已经开始执行新的房贷政策。
5、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,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
一是加快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建设,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。深圳市政府于2007年12月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深府〔2007〕262号,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,作为深圳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,明确了本市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、工作原则、基本制度,提出了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八种来源、八种筹建渠道,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、分配及管理机制。
二是编制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明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。为明确我市住房保障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,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为重点内容,列入了《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(2006~2010)》,明确提出:“十一五”期间我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,其中经济适用房2.6万套,公共租赁住房(含廉租住房)11.4万套。在上述规划提出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基础上,我市加快制定本市住房保障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,明确工作目标和各相关部门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。
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,积极落实“十件民生实事”。2007年市政府“十件民生实事”中提出的“开工建设2.5万套并分配给低收入者6000套保障性住房”的建设目标。目前已经顺利完成;其中,落实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60.5万平方米;年内开工、在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共2.82万套;年内可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6006套并已开始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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